乐清市第三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乐清市第三中学;简称乐清市三中;英文译名为 Yueqing No.3 High School;英文简写为:YQSSZ;地址为乐清市乐成街道汇丰路88号;邮政编码为325600;学校网址为www.yqssz.com。
第三条 本校由乐清市教育局举办,经中共乐清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登记机关为乐清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乐清市教育局。本校为实施三年制高级中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乐清市招生,招生对象为乐清市初中毕业生。办学规模为 3个年级 39个班级,总体不超过 2000人。具体执行乐清市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校的一切工作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学校围绕办学宗旨,确立以下发展定位:
一、发展愿景:建设成为一所特色鲜明、内涵丰富、区域领先的现代化高品质学校。
二、发展理念:坚持阳光生态,和谐共生,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
三、办学追求:打造师生共同成长的幸福家园。
四、办学目标:师生阳光、管理精细、特色鲜明的省现代化高品质学校。
五、中长期发展目标:成为乐清百姓向往的优质学校;形成具有示范效应的办学模式,成为浙南地区名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国际视野,适应未来,特长突出的阳光公民。
教师发展目标:打造具有教育情怀、专业素养、创新精神并能引领学生成长的卓越教师。
第八条 学校以“阳光生态,和谐共生”为文化内核,实施“阳光教育”办学特色。校训为“砥砺正行,参勘知真”;校风为“规范、和谐、进取”,教风为“崇德、敬业、合作”,学风为“善学、自律、博雅”。校歌为《青青屿山》,校标图案为“屿山固本向上”,寓意学校如屿山般根基扎实、向上生长,师生在阳光教育中全面发展、共生共荣。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乐清市教育局党委。学校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校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1.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2.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3.干部、人才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4.弘扬教育家精神、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和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5.需要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人才、教职工队伍建设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资金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6.一般建设、修缮项目的设立和普通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的安排方案。
7.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后勤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8.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师生集体外出教育教学活动、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建设等重要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重要事项。
10.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大会 )等有关行政工作 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党建办、办公室、教学处、学生处、后勤处、教研处、安保处、团委、工会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可以设置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学校理事会、教育议事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在充分酝酿提议、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构建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保险体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认知水平,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及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将法治融入学校教育与日常管理,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通过法律知识教育与法治实践教育相结合,着力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等,提高分辨是非和守法用法的法治素养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 班级设立班委会,作为学生自我管理的核心组织,班委会成员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学年或半学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设班长、学习委员、纪律委员、卫生委员、文体委员等岗位,职责由学生处牵头制定并公示。
班级建立团支部,在学校团委和班主任指导下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配合班委会推进班级建设。班级自治与公约:学校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支持班委会在班主任指导下自主开展班级管理工作,行使班级事务协商、活动组织、纪律监督等职权。班级公约由全班学生民主讨论制定,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公序良俗,涵盖课堂纪律、环境卫生、同学相处、考勤请假、公物爱护等方面,经班主任审核、学校学生处备案后生效。班级公约的执行情况由班委会定期检查公示,对遵守公约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对违反公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整改,确保公约落到实处。
班风与学风建设:学校将班风、学风建设作为班级管理的核心目标,明确“团结友爱、遵纪守法、勤学善思、求真务实”的班风建设要求,引导班级形成独特的精神风貌。班主任牵头制定班级学风建设方案,通过树立学习榜样、组建学习小组、开展学习竞赛、建立互助机制等方式,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和合作探究精神。学校定期开展 “优秀班集体”“文明班级”等评选活动,评选标准由学生处制定,涵盖思想道德、日常管理、学业成绩、活动开展、安全卫生等方面,评选结果作为班级和班主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班级评价与激励:学校建立班级管理评价体系,由学生处牵头,联合教学处、后勤处等部门,从思想道德建设、日常管理、学风建设、文化活动、安全卫生、家校合作等维度对班级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向全校公示并反馈给班主任,作为班级评优、班主任绩效考核和专业发展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优秀的班级,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包括颁发荣誉证书、奖励班级活动经费、优先配置教育资源等;对考核不合格的班级,由学生处督促班主任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提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规范流程、明确权责、激发活力,既要保障社团有序运转,又要给学生自主发展的空间,活动类型多元化, 活动流程规范化,社团激励机制激发化。明确组织架构,划分清晰权责,规范日常运营,建立标准化流程,优化人员管理,提升成员凝聚力,强化风险防控,守住安全底线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遵循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标准要求,结合地方教育发展规划,构建具有校本特色的课程体系。在保证国家课程基础性、统一性的前提下,注重课程设置的适应性和发展性,形成分层分类、多元开放的课程结构。
课程计划执行:按照国家颁布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科学编制学期课程计划,确保各学科课程全面开设,课时配备充足。严禁随意增减课程门类或调整课时比例,特殊情况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教学组织实施:采用必修与选修相结合、基础性与拓展性相补充的课程实施模式。基础性课程注重核心素养培育,拓展性课程侧重个性发展需求。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设系统化心理健康课程,配备专业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分段设置情绪管理、人际交往、压力应对等教学模块,定期开展团体辅导活动,实现心理健康教育全程覆盖。
生涯规划指导课程:建立“认知探索-生涯规划-决策实施”三级课程体系。高一开展职业倾向测评和学科认知体验,高二组织职业考察和大学专业调研,高三进行志愿填报指导和升学路径规划,每学期举办生涯规划周,邀请各领域专家开展职业讲座。
生物学科基地建设:打造“理论课程-实验探究-野外实践”三位一体的特色课程群,开发校本教材《生物科学与生活》《生态考察方法》,建设数字化生物实验室和校园生态观测站,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展课题研究,组织生物竞赛培训,每学期举办生物科技节,展示学生研究成果。
德育课程一体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各学科教学,开发系列主题教育课程,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实施德育学分制评价。
体育健康课程:保证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开设篮球、排球、网球、匹克球、体能训练等特色体育模块,建立体质健康监测体系。
美育实践课程:开设艺术鉴赏、创作实践类课程,组建艺术社团,定期举办艺术展演活动,培养学生审美能力。
劳动技术教育:设立校园劳动实践基地,开发家政、园艺、科技创新等劳动课程,组织社区服务活动,实行劳动教育评价制度。
建立多元课程评价体系,采用教学过程评价与教学效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学生评教、教学观察、成果展示等途径,持续优化课程设置和实施质量。校本课程实行年度评估淘汰机制,确保课程建设动态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在符合教育资源配置条件的情况下,学校可探索实施小班化教学,以促进个性化培养。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课程计划: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与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积极开发和实施校本课程,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课程体系。科学制定学年、学期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教学过程: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倡导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推动现代教育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教学资料管理:严格规范教材、教辅资料的选用、征订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确保使用的教学资料合法、合规、优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
常规监控:建立健全教学常规检查、听课评课、学生评教、教学质量分析等制度,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程监控与反馈。
评价机制:建立发展性教学评价体系,全面评价教师的师德、教学能力、工作业绩和学生的综合素质、学业水平。
教研支撑:加强学科教研组、备课组建设,定期开展校本教研活动,以教研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师专业水平的提升。
作业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有关规定,统筹调控不同年级、不同学科的作业总量和作业时间。建立作业公示、质量评价制度,确保作业布置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禁止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课外活动:合理安排学生的课余生活,丰富课后服务内容,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兴趣培养的空间,保障学生充足的休息和体育锻炼时间。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的要求,明确学生毕业所需修习的学分总量、各学习领域的必修学分及选修学分要求。规范学分认定程序,对学生修习课程的课时、学习过程表现及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后予以认定。完善学分补修、重修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为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高效、活力、和谐的高品质课堂,学校全面推行“352五星课堂”管理模式,以优化课堂生态,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一)本模式遵循“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素养为导向”的原则,聚焦学生核素养的培养,强调课堂的生成性、互动性与发展性,致力于打造民主平等、积极探究、合作共进、多元包容的课堂文化。
课堂时间分配倡导弹性与优化,原则上参照“352”比例进行整体设计:
30%时间(约10-15分钟):精讲导学,情境创设。 教师进行精准点拨、方法指导、核心知识阐释,或创设真实、富有意义的学习情境,激发学习动机,明确学习任务与路径。
50%时间(约20-25分钟):合作探究,自主建构。 学生以小组合作、项目式学习、实验操作、深度阅读、独立思考等方式,主动参与知识探究、问题解决与意义建构。教师巡视指导,提供差异化支持。
20%时间(约5-10分钟):展评提升,反思迁移。 学生展示、交流学习成果,进行生生互评、师生共评。教师引导总结升华,促进知识结构化、能力内化,并设计联系实际的应用与反思环节。
(二) 每堂课应努力追求以下五个维度的目标,打造“五星”品质:
1.氛围星(和谐民主): 课堂氛围安全、融洽、相互尊重。师生、生生关系和谐,鼓励大胆质疑、自信表达,错误被视作学习契机,情感交流积极。
2.互动星(深度参与): 学习活动设计能引发学生高认知参与和情感投入。合作学习有效,讨论有深度,思维碰撞频繁,学生发言与活动参与面广、质量高。
3.思维星(高阶发展): 教学能有效激发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创新思维及解决问题能力。注重设问的启发性,引导学生在分析、综合、评价、创造等层面进行思考。
4.素养星(综合培育): 教学目标明确指向学科核心素养及跨学科素养(如沟通协作、信息素养、社会情感能力等)的渗透与培养,链接生活与实践,促进知行合一。
5.效能星(目标达成): 教学环节清晰流畅,时间利用高效。绝大多数学生能达成预设的基础性目标,并为不同层次学生提供适切的发展空间,学习成效可见、可测。
(三)学习方式: 倡导基于问题、项目、实践的深度学习。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个性化学习与协作学习。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提供多元学习路径选择。
(四)课堂评价: 实行伴随式、发展性课堂评价。融合过程性观察(如参与度、合作表现、思维品质)与阶段性成果评价。采用口头反馈、等级评定、成长记录、量规评估等多种方式,及时、具体、富有激励性。鼓励学生自评与互评,培养元认知能力。
(五) 教师角色与要求
教师是“352五星课堂”的设计者、引导者、促进者和合作者。需精心设计学习任务与活动,有效管理课堂进程与资源,敏锐观察并回应学生学习状态,持续反思并改进教学实践。学校通过教研活动、培训观摩、课例研讨等方式,支持教师课堂管理能力的提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 “健康第一” 的教育理念,将体育健康工作融入立德树人全过程,构建 “体育教学 + 课外锻炼 + 健康监测 + 特色活动” 的一体化体系,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坚韧的意志品质,全面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健康素养和运动技能,为学生终身健康奠定坚实基础。
体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体育必修课程和选择性必修课程,每周体育课时不少于2节,保障学生体育课程学习时间。课程内容设置兼顾基础性、多样性和实用性,涵盖田径、球类、体操等项目,同时结合学生兴趣和地域特色,开发体育校本课程(如传统体育项目、特色运动技能等),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规范体育教学环节,要求教师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注重因材施教,加强运动技能指导和安全防护教学,确保教学质量。严禁挤占、挪用体育课时,因特殊情况调整课时的,须经教务处审批并及时补足。建立体育教学评价体系,将学生体育课堂表现、运动技能掌握、体能测试成绩等纳入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毕业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课外体育活动:保障学生每日校内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 1 小时,其中包括课间操、眼保健操和课外自主锻炼时间。学校统一组织课间操,确保全员参与,质量达标。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每学期开展不少于 2 项校级体育竞赛活动(如篮球联赛、足球赛、跳绳比赛等),鼓励班级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活动,营造全员参与的体育氛围。支持学生成立体育类社团(如田径社、篮球社、羽毛球社等),配备指导教师,提供场地和器材支持,引导社团定期开展训练和交流活动,培养学生体育特长。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外体育竞赛、体育志愿服务等活动,拓宽体育视野,提升综合能力,学校为学生参与校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保障。
体质健康监测与干预:严格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学年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的体质健康测试,测试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肺活量、50 米跑、立定跳远、耐力跑等,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动态跟踪学生体质变化。测试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家长,对体质健康达标率较低或存在健康隐患的学生,制定个性化干预方案,由体育教师、班主任和家长共同配合,通过针对性锻炼、营养指导等方式帮助学生提升体质。定期对学生体质健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查找体育健康工作存在的问题,优化体育教学和课外锻炼方案,持续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健康管理与教育:学校医务室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备、药品,负责学生日常健康管理工作,包括常见病防治、传染病防控、意外伤害应急处置等。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应急预案,落实晨午检、因病缺勤追踪登记等制度,定期开展校园消毒、传染病宣传教育等工作,保障师生健康安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与生理健康的协同发展,体育教师、班主任、心理健康教师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发现并干预学生因体质问题、运动压力等引发的心理困扰。
第三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管理的核心是预防为主、干预及时、全员参与,构建“筛查-教育-辅导-保障”的闭环体系,守护学生心理成长,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遵循“预防为主、发展优先、干预及时” 的原则,课程筑牢教育主阵地,活动营造沉浸式氛围,专业精准化帮扶干预,家校构建共育网络。遵循学校“让每一个孩子都阳光”的教育理念,以培养学生的积极健康的心理品质,提高学生的心理素养为目标。
1.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师生比不低于1:800。
2.成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牵头,定期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3.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做好心理筛查工作,为有心理困扰的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专业支持。
4.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必修课程,分学段设计教学内容。
5.定期开展班主任及科任教师心理培训,鼓励各学科教师挖掘教材中的心理教育元素,将心育融合进学科教学中,提升全员育心能力。
6.制定校园心理危机应急预案,明确预警、处置与后续支持流程。
7.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月”等活动,提高学生心理素养,营造积极向上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三十三条 艺术教育:坚持“以美育人、以文化人” 的艺术教育理念,落实美育育人根本任务,构建 “课程教学 + 实践活动 + 校园文化 + 特色品牌” 的艺术教育体系,培养学生感受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提升学生艺术素养和人文精神,塑造健全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终身热爱艺术、享受生活奠定基础。课程教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普通高中艺术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艺术必修课程和选择性必修课程,保障学生艺术课程学习时间。课程设置兼顾基础性、多样性和选择性,涵盖音乐、美术、舞蹈、戏剧、影视等核心艺术门类,满足学生不同艺术兴趣和发展需求。创新教学方式,采用欣赏感悟、实践创作、合作探究、展示交流等多样化教学模式,注重艺术技能训练与审美体验、文化理解相结合,避免单纯技能化教学,提升教学实效性。加强艺术校本课程开发,结合地域文化特色、学校资源优势和学生兴趣,开发校本课程,丰富艺术课程资源。建立艺术教育评价体系,将学生艺术课程学习成绩、艺术素养发展、实践活动参与等纳入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毕业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注重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
科技教育:坚持“创新引领、实践育人”的科技教育理念,以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为核心,构建“课程教学 + 科技实践 + 创新竞赛 + 校园文化”的科技教育体系,引导学生了解科学知识、掌握科学方法、崇尚科学精神、勇于科技创新,为培养创新型人才和提升学生科学素养奠定坚实基础,助力学生成长为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的科技爱好者和实践者。课程教学管理: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中科技相关课程要求,开齐开足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必修和选择性必修课程,保障科技类课程教学时间,夯实学生科学基础知识。优化课程内容与教学方式,注重学科融合与实践导向,在科技类课程中增加探究性实验、项目式学习、跨学科实践等内容,培养学生观察分析、动手操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发科技类校本课程,结合学校资源、地域科技特色和学生兴趣,开设校本课程,丰富科技教育课程资源,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建立科技教育评价体系,将学生科技课程学习成绩、科技实践参与度、创新成果等纳入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毕业、评优评先和升学的重要参考,注重过程性评价与成果性评价相结合。
劳动教育:坚持“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以劳创新”的劳动教育理念,落实劳动教育育人根本任务,构建“课程教学 + 实践活动 + 校园劳动 + 社会劳动”的劳动教育体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掌握基本的劳动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培育劳动精神和奋斗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终身热爱劳动、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奠定坚实基础。课程教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教育相关政策要求,将劳动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开齐开足劳动必修课程和选择性必修课程,保障劳动教育教学时间。课程内容设置兼顾基础性、多样性和实践性,涵盖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三大类别:
(1)日常生活劳动:包括个人生活自理、家庭家务劳动,培养学生生活自理能力和家庭责任感;
(2)生产劳动:包括农业生产劳动、工业生产劳动、传统工艺制作、科技创新劳动,帮助学生了解生产流程,掌握基本生产技能;
(3)服务性劳动:包括校园服务劳动、社区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如校园值日、图书馆管理、社区保洁、敬老助残、环保宣传等),培育学生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创新教学方式,采用项目式学习、任务驱动、实践体验等教学模式,注重理论讲解与实践操作相结合,避免单纯知识性教学,让学生在动手实践中提升劳动能力。
开发劳动教育校本课程,结合地域产业特色、学校资源优势和学生兴趣,开设校本课程,丰富劳动教育课程资源。 建立劳动教育评价体系,将学生劳动课程学习成绩、劳动实践参与度、劳动技能掌握、劳动成果等纳入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毕业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注重过程性评价与成果性评价相结合,突出学生劳动态度和劳动习惯的评价。
生态文明教育:培养学生生态文明意识,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养成绿色低碳的行为习惯。学校石斛基地由各班级参与种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数字教育为引领,将教育信息化作为推动改革发展的重要引擎。以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的深度融合为核心,系统推进数字化改革,构建智慧教育生态,赋能学校高质量发展。
主要方向与任务包括:
(一) 推进教育教学数字化:建设与应用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平台,深化智慧课堂、个性化学习、项目式学习等模式创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学情分析,实施精准教学与评价,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二) 推进管理服务数字化:构建一体化、智能化的校园管理服务平台,实现行政办公、人事、财务、资产、教务、学生成长、后勤服务等核心业务的流程再造与数据共享。提升管理效能,优化服务体验。
(三) 建设智慧校园环境:持续完善高速、安全、泛在的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合理配置与升级数字化教学终端、功能教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支持跨学科学习与协作的智慧学习空间。
(四) 提升师生数字素养与能力:开展常态化培训,增强教师信息化教学设计与实施能力,提升学生信息获取、鉴别、利用及创新能力和网络安全意识。培养适应数字时代的合格公民。
(五) 健全保障与安全体系:制定并落实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数据管理与应用规范及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安全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科研兴校,倡导并营造民主、自由、求真、务实的学术研究氛围,鼓励教师立足教育教学实际,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学校建立健全教育科研管理制度,规范课题申报、过程指导、成果评审与推广等环节,为教师开展科研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专业引领。
学校积极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更新教育观念,推进教学改革与实验。着力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体现学科特点、适应学生发展的多样化的教学模式与策略。通过科研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升课堂教学效益。
学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引导教师在教学研究与实践中,逐步构建以学生为主体、注重主动参与、强调合作探究、关注体验生成的学习方式,努力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与探究学习的能力,为学生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学校定期组织科研交流、成果展示与评选活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提升。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六)规范“进校园”活动。各类进校园主题教育宣传活动确需纳入教学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相适应。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不得在校园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等,不得在校园开展封建迷信活动,不组织、拉拢、暗示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八)不制作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坚决抵制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道德规范相违背的信息内容,不传谣不信谣。
第五十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减轻教师非教育教学任务负担,规范与教学无关的社会事务进校园。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114.47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乐清市教育局、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劳动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靠乐成街道办事处、乐成派出所、乐成卫生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与师生互动,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内容与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交学校党组织会议审定,并报乐清市教育局、乐清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同意后,由学校发布。
第七十五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