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英文表述:Yueqing Yandangshan Tourism School;学校注册地址:乐清市雁荡镇田东村;邮编:325613;学校网址:ydsts.yqer.cn。
第三条 学校隶属乐清市教育局,经乐清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为市属公办职业学校,是浙江省二级中等职业学校。学校为实施三年制中职全日制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1143.80 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管理,坚持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开门办学,遵循中等职业教育规律,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素质与能力,为区域经济建设服务。培养与地方经济建设相适应、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实用型技术型专门人才,同时为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输送合格新生。
第六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 ,弘扬“名山蕴名校,技学通四海”的办学理念,秉承“德行雅正,技学精通”的校训精神,深化校内改革,注重学校内涵建设,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开启五业联动育人模式,深化课程改革,加大学校特色建设等,力争把学校办成一所质量保证、特色鲜明,在乐清市范围内学生和家长认可度较高的现代化中职学校。
第七条 学校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结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培养富有工匠精神、具有“做人品端,读书心静,实训手勤,创新意强,创业志坚”学校品质特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中等技能应用型人才。”作为育人目标。
第八条 学校以“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理念先进、业务精湛、团结协作能胜任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师资队伍。”为教师发展目标。
第九条 学校文化 校训:“德行雅正、技学精通”。德行雅正——道德合乎规范,言行举止文雅优美;
技学精通——精熟掌握专业技能, 透彻理解基础学科知识,并能够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够两者通达合一。
校标:学校标志的主体造型采由“雁旅”二字的拼音首写字母“YL”为设计元素抽象构成,形如展翅高飞的大雁掠过苍穹,构图和谐稳健、简洁形象、完整流畅,色彩鲜明,视觉冲击力强,理念到位,寓意深刻,使人精神振奋,体现雁旅师生“志向高远、不畏艰险、忠诚守信、无私奉献、纪律严明、团结协作”的精神面貌。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条 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设立中共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支部委员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设党支部书1名,副书记1名,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若干。党支部书记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一条 中共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任务完成,切实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第十二条 中共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是学校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凡属重大问题均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委会集体讨论,作岀决定。支委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 支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会议成员事先向党务干部提出,报书记审定。凡提交支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科室应事先就议题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第十四条 支委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支委会会议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议题汇报人对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议事建议;
(二)参会人员就审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三)党支部书记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审议意见;
(四)支委会委员表态(支部书记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支委会会议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支委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支委会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干部任免等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支委会研究决定的议题要记录备案,要明确记录人,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经党支部书记签发后发至学校党政领导及相关科室传阅。
第十七条 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学校组织机构和运行
第十八条 校长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具体负责实施学校党组织的决定、决议的过程中实行校长负责制。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实训、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校长、副校长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乐清市教育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
第十九条 为更好落实校长负责制,建立由校长、副校长和学校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具体研究、部署落实学校支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关工作措施。
第二十条 校长应及时向学校支委会报告落实党支部决定、决议情况。校长在贯彻落实学校支委会决定、决议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作出临时处置,但事后必须向学校支委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校长、副校长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4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党组织书记、校长、副校长、校监会主任、工会主席、处(室)主任、团委书记、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由校长主持并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部署与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日常校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 1 次,由大会主席团召集,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党政办)、教务处、实训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科室、安保处等内设机构共 7 个,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党政办)负责党务及校内各部门工作的综合协调、文秘等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
(二)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务处设主任一名。
(三)实训处负责组织学生技能考核、实习就业工作。实训处设主任一名。
(四)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和学生常规管理工作。德育处设主任—名。
(五)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服务工作。总务处设主任一名。
(六)教科室负责学校教师培训、教科研工作。教科室设主任一名。
(七)安保处负责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及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安保处设主任一名。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竞聘上岗,并报请学校及上级党组织考察,校长聘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乐清市教育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注重工作实效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通过党务公开栏、校务公开栏张贴、学校公众号、学校网站发布等途径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建立符合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需求、与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专业结构。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的专业,经市教育局核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教研组是学校组织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的基层组织。教研组应根据各专业特点制定各学科(课程)校本化教学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做好教学过程管理,做好教学质量的内部监控和常规考核。建立合作教研制度,聚焦课堂,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
第三十四条 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立德树人,以“养成”和“做人”为核心价值取向,围绕“有能力的好人”的人才培养目标,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全员、全程、全方位地开展德育工作。建立学校德育专项检查和督导评估制度,改革德育的考核方法,引进企业、学生、家长等各方参与的全方位开放的德育工作评价方式。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联动保护,为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环境,有效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
完善校长负责、分管校长主管、各部门密切配合、团委和学生会积极参与的德育工作体系,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局面。完善学校的各项德育工作规章制度,坚持以行为规范为基础,职业道德教育为核心,法制教育为重点,发挥德育课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基础文化课、专业理论课教学和实习实训等实践环节的德育工作,开展德育工作研究,总结和交流经验,提高德育工作质量。
第三十五条 大力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放手让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各种学生喜闻乐见的集体活动,以活动为纽带把学生个人、班级、专业、学校联系起来。通过校园文化艺术节、体育节、技能节等各种“节日”,为每个学生充分展示自己的个性与特长提供舞台,提升学生的文明修养和专业技能,营造温馨和谐的学习集体,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学校将礼仪教育作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职业精神教育的重要抓手,通过建设系列化的校本礼仪特色课程,让学生在学校生活、社会实践、职业实践中不断培养良好的品质,勤奋努力、积极向上,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使学生的文明礼仪成为学校的“标志”。推行“值周班”自主管理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素养、心理品质和健康人格。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招生、实习、就业工作的领导,逐步完善学生就业服务机制,把学生生涯指导贯穿在从学生入学的第一天到毕业的全过程,贯穿在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社会实践、家庭教育指导的整个过程。发挥校友讲师团的作用,宣传优秀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和社会贡献,倡导新的求学观、择业观、成才观,推进对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增强学生的职业规划意识,增强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竞争能力,让用人单位满意。7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配置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设施,根据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发展的特殊性,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开展教学、咨询、辅导和援助,建立学生心理辅导档案。探索建立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职业生涯指导“三位一体”的学生发展辅导中心,帮助学生客观、全面地了解自身,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不足、长处与发展需求;探索根据学生特点和自身发展需要,制定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方案,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指导,为每个学生配备专门的指导教师,提供与专业相关的各种学习体验。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教学及各种体育活动增强全体学生的身体素质,使每个学生掌握 1-2 项终身的体育技能,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科学、合理、有序地安排必修课、选修课。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和一些因地制宜的小型体育健身活动。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和体育社团活动并参与市区各类体育比赛,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习惯。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有关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法规规章,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
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艺术类必修课和选修课,面向全体学生组织社团或兴趣活动小组,并通过每学年举办校园社团文化艺术节提升学生们的审美能力。学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艺术教师,做好艺术教师的培训、管理工作,为艺术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学校艺术教育提供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成立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推行符合现代服务业特点和学校特点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内部体系完整、外部关系协调的工学结合教学机制,努力培养拥有专业知识、专业精神和专门技术的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基础型服务人才。
学校编制《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教学管理手册》,规范教学行为。改革学生评价体系,实施补偿学分,全面推行学分制。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科研为先导,深化课堂教学改革,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管理效率,全面提升教学质量。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严格执行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加强教学质量监控。
第四十一条 课堂教学质量是学校教育质量的核心。从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设计、教学情景、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等各个方面聚焦课堂、优化课堂,开展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的研究与实践,探索网络环境下的教学新模式。加强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在课程、课堂、课本“三课”上下功夫,提升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提升课堂教学的兴趣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发挥课堂教学育人的主渠道作用,学情分析要由“粗放”向学生个案分析发展,关注学生的学习体验和生命状态,促进教师教学行为的改变,打造“精彩课堂”“有效课堂”,打造“智慧教学”的“智慧型教师”队伍。
第四十二条 及时跟踪市场变化,调整专业课程设置,使学校的专业发展能够紧扣市场脉搏。冲破学科体系的约束,以模块化、综合化为主要形式组织教学内容,以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构成的职业能力训练为重点,大力加强学生就业能力、创业能力的训练,提高毕业生对职业岗位和职业变化的适应能力。
第四十三条 确立“科研兴校”理念,强化教师的科研意识,完善教育科研的制度建设。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组织开展教育科研,使教育科研成为学校发展的“引力”“推力”和“内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学生成长档案电子化、教师业务档案电子化、管理平台无纸化。学校建立教育教学资源信息化平台,实现网上教研、网络化学习的目标。学校定期开设信息技术培训课程,不断提高教职员工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的权利;
(三)在品德操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全面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四)在校学习期间,拥有升学或就业的选择权利;获得学校安排的职业实习机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时获得学校的就业推荐机会;
(五)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乐清市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雁荡山旅游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做到关心国家大事,树立“八荣八耻”观,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培养良好的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掌握过硬的专业技能本领;
(四)爱护学校的公共财产,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共秩序;
(五)不去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场所,拒绝邪教,抵制各种不健康思想的侵袭。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浙江省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学制年限内规定课程,经考核评价个人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科成绩、企业实习成绩为合格以上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 学校对完成学业,成绩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对学习成绩优秀和在重大活动,特别是在重大专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雁荡山旅游学校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由学校法人代表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书》。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逐步根据岗位需要聘任教职工;由校长与教职工签订《教师(职工)岗位聘任合同》,任期一般为 3 年。
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用制度。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五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训练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五)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在职进修或其他各种培训活动,享受职称晋升的权利。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乐清市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师德修养,做到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认真履行教职工聘约,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行政岗位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传授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组织并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技能、身心的全面发展,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自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与时俱进,努力适应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变化。
(七)积极参与各级各类评比活动,勇于争先创优,树立“雁旅以我为荣”的主人翁精神。
第五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完善教职工培养培训的运行体制、机制,不断开拓和完善各种培养培训途径和形式。根据教职工的不同情况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切实做好培养培训规划,把教职工培养培训经费列入学校每年的预算之中,保证经费的落实。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合理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和提高教职工参加各种培养培训的积极性。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的教师在本校或外出参加培训期间,根据不同情况,对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实行减免,并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对参加培训成绩出色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把教职工个人专业发展融入学校改革发展之中,使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与学校发展同步。
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课教师必须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逐步提高持有与所教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课教师比例。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三年有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若学校安排困难则可安排在寒、暑假;鼓励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培训。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班主任队伍,将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各类评优的基本条件,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倾斜。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绩效考核的内容是教职工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在立德育人、社会服务、课堂教学、专业实践、教育研究、教师培训、专业发展等方面的实绩。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八章 财务、资产、后勤和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为政府财政拨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校务公开,重大项目实施、重大经费的使用,要向教代会报告,强化制度约束机制。严格学校开支标准,把好定额管理关;控制经费使用,反对铺张浪费,强化成本核算与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严格预算管理,确保各个部门、各个项目在预算内进行。学校财务报告,会计预决算报告等要向教代会报告。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坚持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依法向学生收费。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七条 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特别是在资产的持有与管理使用(包括领用、安全、保管、使用、出借、盘存),撤并校过程中大量的资产减少管理(包括毁损、报废、处置出让等),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执行。全面落实校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学校校舍、设施和设备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努力提高其使用率。
加快推进数字化校园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实训中心建设,充分利用开放实训中心的资源,向区域内高中、初中学生开放,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互相渗透,为普通教育的学生开展职业技能训练,发展他们的职业技术能力。
第六十八条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饮水饮食卫生、校车、校门安全,保障水、电、
气、消防安全,做好绿化、防汛、防台工作,尽力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
将安全工作纳入教职工和部门年度考核,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职工和部门实施一票否决。对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部门或个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以及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等特大安全事故的,由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依托职教集团,以专业为纽带、以行业企业为依托,探索中高职院校之间、学校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机制,共建实训基地、合作培养师资、联合开发教材,企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就业,加快推进职业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建立一支特聘兼职教师队伍。
第七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安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三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务委员会讨论,提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乐清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如与本章程有抵触的,须予以修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乐清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负责解释。